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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確認土地信託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信託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附表二、三中編號二所示「苗栗縣造橋鄉○○○段八二三之三地號、面積三一七平方公尺」記載,均應更正為「苗栗縣造橋鄉○○○段八二三之三地號、面積二一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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