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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
輝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債務人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該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應預納

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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