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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賢
被告
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兩造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書第十六條、保證書第三條及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對於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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