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井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賢
- 被告
- 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兩造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書第十六條、保證書第三條及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對於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