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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陳松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

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

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林 燦 都~B法官 王 萬 金~B法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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