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七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七七號
- 原告
- 輪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彰
- 送達代收人
- 鄧雲奎
右原告與被告川弘斌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陸佰肆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