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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七七號

原告
輪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彰
送達代收人
鄧雲奎

右原告與被告川弘斌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陸佰肆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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