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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
又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告
地儀實業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頭份鎮○○路一八0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釋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送他造):

(一)被告抗辯有瑕疵而予以扣款之貨物,是否仍有殘餘價值?其殘餘價值如何估算?倘被告之抗辯有可採之處,則依被告所主張瑕疵之數量估算,扣除貨物殘餘價值,總計得請求減少之價金為何?如以經南亞公司判定有瑕疵之貨物數量估算,扣除貨物殘餘價值,總計得請求減少之價金為何?(請詳列計算明細表)

(二)如將有瑕疵之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如何估算?如將被告抗辯有瑕疵而予以扣款之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總計多少?如以經南亞公司判定有瑕疵之貨物數量估算,將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總計多少?(請詳列計算明細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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