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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
邱創來即台新企業社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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