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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 原告
    邱創來即台新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邱創來即台新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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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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