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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 被   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折合新台 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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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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