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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 被   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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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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