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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崇仁律師
被告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請屆時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提出面額新臺幣二千零二十五萬元之支票兌現之證據,並陳明被告有無交付「保證票」予原告?被告則應陳明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是何事項?原告何以須交付保證本票予被告?約定在契約第幾條?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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