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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興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石豐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陸仟零伍拾陸│0000000 │  │ │ │張榮順      │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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