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興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石豐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陸仟零伍拾陸│0000000 │ │ │ │張榮順 │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