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
- 聲請人
-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興浪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石豐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零伍拾陸│0000000 │││ │張榮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