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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
全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淡怡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壹萬伍仟伍佰元 │CC六九00九0│││ │司│行│││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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