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再易字第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再易字第一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 住
- 再審原告
- 甲○○ 住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號確認房屋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
仟玖佰元,折合銀元捌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叁仟柒佰玖拾伍.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陳鴻斌~B法 官 邱光吾~B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