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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再易字第一號

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陳松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 住
再審原告
甲○○ 住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號確認房屋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

仟玖佰元,折合銀元捌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叁仟柒佰玖拾伍.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陳鴻斌~B法 官 邱光吾~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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