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
- 再審原告
-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
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
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林 燦 都~B法官 王 萬 金~B法官 高 敏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