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河 相 對 人 陳其坤即富鑫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公示送達,實際上 並非真實為送達,僅在法律上擬制其發生送達之效果,非如普通送達或囑託送達 可以使本人確知意思表示之內容,為保護相對人訴訟上之權利,法院審理公示送 達之聲請案件,應謹慎為之,除非已就相對人之住居所已極盡調查之能事,而相 對人之住居所仍然不明確以致無法送達,否則不宜為公示送達。 二、次按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得以商號名稱對外營業,然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 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屬出資經營者,非謂該商號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 即該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號負責人之行 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鑫企業社」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陳其坤,因「富鑫 企業社」積欠聲請人新台幣十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二元未還,經聲請人以郵局存證 信函催告富鑫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其坤還款,竟遭郵局以「富鑫企業社」之登記所 在地即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三十鄰福園十九號查無此人而退回,是相對人陳其坤 即富鑫企業社之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右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及營利事業登記抄本 為憑,惟依上開說明,「富鑫企業社」既屬獨資商號,則「富鑫企業社」積欠聲 請人之債務,即為其負責人陳其坤所負之債務,因此聲請人倘欲催告「富鑫企業 社」償還債務,即應對其負責人「陳其坤」為之,雖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苗栗縣 苗栗市福星里三十鄰福園十九號即「富鑫企業社」之登記所在地所為送達,遭以 查無此人為由而退回,然據聲請人依本院通知而補正提出之陳其坤之戶籍謄本所 示,「富鑫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其坤之戶籍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里○○鄰○ ○路○○段三七五巷四七弄一號,而聲請人既未舉證證明已對上開地址為送達而 遭退回,即難謂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 達,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