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一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范兆興
- 原告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兆興 送達代收人 林蔚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千業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 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佰捌拾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叁拾 捌元。 (二)預繳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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