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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一九一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兆興
送達代收人
林蔚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千業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叁拾捌元。

(二)預繳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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