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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安德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淡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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