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安德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淡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