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三號
- 原告
- 安德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淡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