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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七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展陞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展陞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元,由其負責人即被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每月繳納本息,期限至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機動調整,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另應給付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被告均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並合意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展陞營造有限公司僅清償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嗣後即未依約按期清償,尚欠本金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依借款約定條款第三、四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閱上開書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四千四百一十九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六份)~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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