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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
仙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車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竹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通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天龍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南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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