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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庚○○、辛○○、丁○○、乙○○、甲○○、己○、丙○○、戊○○

  • 原告
    仙隆有限公司法人車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竹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通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天龍加油站有限公司法人南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仙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車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竹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通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天龍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南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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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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