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仙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車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竹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通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天龍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南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