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五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三詠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以折扣後金額(即與統一發票實際支付金額相符)計算且工資與零件分列之修護明細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