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五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十萬五千九百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十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