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苗栗縣苗栗市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