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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保證責任苗栗縣苗栗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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