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 原告
- 又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魏早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克欣律師
- 被告
- 地儀實業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頭份鎮○○路一八0巷十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釋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送他造):
(一)被告抗辯有瑕疵而予以扣款之貨物,是否仍有殘餘價值?其殘餘價值如何估算?倘被告之抗辯有可採之處,則依被告所主張瑕疵之數量估算,扣除貨物殘餘價值,總計得請求減少之價金為何?如以經南亞公司判定有瑕疵之貨物數量估算,扣除貨物殘餘價值,總計得請求減少之價金為何?(請詳列計算明細表)
(二)如將有瑕疵之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如何估算?如將被告抗辯有瑕疵而予以扣款之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總計多少?如以經南亞公司判定有瑕疵之貨物數量估算,將貨物自大陸運回台灣辦理換貨,所需之費用總計多少?(請詳列計算明細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