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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四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
建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丹青
送達代收人
徐正安律師
被告
信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蘇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在地係在桃園市○○○街四三之三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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