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 原告
- 邱創來即台新企業社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