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
- 被告
-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折合新台
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