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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
李明卻即長益工程行
被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折合新台

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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