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