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勇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八萬四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八萬三千九百五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