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勇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八萬四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八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