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 原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仁律師
- 被告
-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請屆時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提出面額新臺幣二千零二十五萬元之支票兌現之證據,並陳明被告有無交付「保證票」予原告?被告則應陳明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是何事項?原告何以須交付保證本票予被告?約定在契約第幾條?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