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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

~F0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三八五四元│聲請人墊付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六八三元│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裁判費 │ 二○七八○元│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送達郵費 │ 四五八元│聲請人墊付 │├────────┼───────┼────────────┤│合 計 │ 三五七七五元│相對人應負擔一一九二五元│├────────┼───────┴────────────┤│本件程序費用 │ 六八元 │├────────┼────────────────────┤│總計 │ 相對人總計應負擔一一九九三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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