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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
徐進基即昌興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康熙法律事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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