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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吉
被告
巨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訴訟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所提之合約書條款載有「以上各條款,係經雙方同意於合約生效後實施,如有爭議時,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就本件買賣之特定法律關係定有合意管轄條款,依該合意管轄條款之排他效力,則應認本院已無管轄權;而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提出,尚非對本案為言詞辯論,亦無同法第二十五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為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李麗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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