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吉
- 被告
- 巨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昌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訴訟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所提之合約書條款載有「以上各條款,係經雙方同意於合約生效後實施,如有爭議時,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就本件買賣之特定法律關係定有合意管轄條款,依該合意管轄條款之排他效力,則應認本院已無管轄權;而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提出,尚非對本案為言詞辯論,亦無同法第二十五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為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李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