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 上訴人
- 甲○○
- 被告
- 禮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令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送達,有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