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0 ┌──────────────────────────────────────────────────────┐ │本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褔誼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 竹南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貳拾捌萬壹仟元 │MU七二0一七一│  │ │ │司 甲○○    │         │           │        │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