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0 ┌──────────────────────────────────────────────────────┐ │本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褔誼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 竹南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貳拾捌萬壹仟元 │MU七二0一七一│ │ │ │司 甲○○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