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1 日
- 原告鄭焜耀即永瑞企業社法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鄭焜耀即永瑞企業社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准為公示催告之支票之票據號碼。 二、補繳新臺幣三十四元之郵票一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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