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 聲請人
- 鄭焜耀即永瑞企業社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准為公示催告之支票之票據號碼。
二、補繳新臺幣三十四元之郵票一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淡怡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准為公示催告之支票之票據號碼。
二、補繳新臺幣三十四元之郵票一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淡怡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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