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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
鄭焜耀即永瑞企業社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准為公示催告之支票之票據號碼。

二、補繳新臺幣三十四元之郵票一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淡怡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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