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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
進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興浪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壹萬陸仟壹佰柒拾│AG八二一0八三│││ │司苗栗營運處│││元│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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