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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
林雪珍即元品實業社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萬金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元品實業社 林雪珍│中華商業銀行 頭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六三四三八│││ ││分行││陸拾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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