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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 原告
    范雲光即海洋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范雲光即海洋企業社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興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海洋企業社 范雲光│萬泰商業銀行文山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伍仟壹佰元   │一三八二五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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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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