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5 日
- 原告乙○○
- 被告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更字第二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段亦有明文。又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 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 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及七十年度台上 字第三三六四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九十年度裁全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假 處分聲請人所有財產,因聲請人對於前開裁定所指「右當事人間為請求確認鄰地 通行權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一事」自始未聽聞此事件,另聲請人亦不知渠與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九十年度裁全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假 處分聲請人所有財產乙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確有債權人「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對聲請人假處分案件在案,經查明屬實。惟 聲請人應列該社團法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為相對人 ,始為正當,而聲請人竟逕以甲○○為相對人而提起本件聲請,其當事人適格, 自有欠缺,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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