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格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陽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一一二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元,折合新台 幣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捌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