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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錦陽

  • 當事人
    格葳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翰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格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陽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一一二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元,折合新台 幣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捌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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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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