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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
尚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高 敏 俐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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