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七三九七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