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 原告
- 徐進基即昌興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康熙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