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2 日
- 原告徐進基即昌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徐進基即昌興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康熙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 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陸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 仟柒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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