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
徐進基即昌興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康熙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