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 原告
    晶洲陶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晶洲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九九九四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 台幣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