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苗簡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苗簡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法定代理人 陳冠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苗院月 民義九十一苗簡六四九字第三三一一八號通知命原告於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