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原山花邊鈕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迭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其有欠這筆錢,但 是現在沒有錢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 及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在 系爭支票發票人上簽名,即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系 爭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對於被告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附表: ~F0 ~T40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新台幣) │ │ │ ├─┼─────┼────────┼──────────┼──────────┼──────┼────────┼─────────┤ │1│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陸萬肆仟│AA三二六五○○│九十年十二月一日 │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叁佰陸拾元 │二 │ │ ├─┼─────┼────────┼──────────┼──────────┼──────┼────────┼─────────┤ │2│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壹拾柒萬伍仟│AA三二六五○三│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肆佰元 │三 │ │ ├─┼─────┼────────┼──────────┼──────────┼──────┼────────┼─────────┤ │3│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萬肆仟玖佰│AA三二五四八九│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柒拾捌元 │二 │日 │ ├─┼─────┼────────┼──────────┼──────────┼──────┼────────┼─────────┤ │4│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壹拾萬元 │AA三二二五五八│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 │二 │日 │ ├─┼─────┼────────┼──────────┼──────────┼──────┼────────┼─────────┤ │5│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壹拾壹萬貳仟│AA三二一六○八│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元 │四 │日 │ ├─┼─────┼────────┼──────────┼──────────┼──────┼────────┼─────────┤ │6│駿佑企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壹拾肆萬柒仟│AA三二五四八九│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 │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柒佰元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