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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八八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立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零玖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分別為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苑裡分行,如附表所示期日、票號、金額之支票三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於屆期經分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理由,而未獲付款,迭經追索均無效,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之前揭說明,被告在系爭支票發票人上簽名,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依據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法定利息,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林靜雯

~F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帳  號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          │                  │               │                  │
│號│票據號碼      │     │(民    國) │(單位:新臺幣)│         │
├─┼──────────┼─────┼─────────┼────────┼─────────┤
│一│00-00000-0-0號      │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肆拾萬伍仟捌佰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
│ ├──────────┤行苑裡分行│                │捌拾元          │                  │
│ │PG0000000號         │       │                  │                │                  │
├─┼──────────┼─────┼─────────┼────────┼─────────┤
│二│00-00000-0-0號   │彰化商業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壹拾肆萬捌仟陸  │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 ├──────────┤行苑裡分行│                │佰捌拾元        │                  │
│ │PG0000000號         │       │                  │                │                  │
├─┼──────────┼─────┼─────────┼────────┼─────────┤
│  │27114               │新竹國際商│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貳拾萬伍仟伍佰參│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業銀行苑裡│                  │拾捌元          │                  │
│  │AA0000000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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