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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即聲請人
和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火英
送達代收人
古惠芬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增鴻即又峯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一九六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慧萍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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