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 原告
- 即聲請人
- 和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火英
- 送達代收人
- 古惠芬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增鴻即又峯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一九六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慧萍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