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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
丁○○
被告
永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榮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十三條及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第十七條之約定,兩造因上開契約涉訟者,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陳稱因兩造住所均位於苗栗地區,倘由本院審理較符兩造訴訟利益。經本院寄發開庭通知書後,被告業於開庭期日前以書狀就此提出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籃營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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